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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咸宁学院综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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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0-01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综合目标考核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调动校内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落实学校的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学校对各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运行调控,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学校党委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综合目标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目标考核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发展全局,以加快实现建设“医师核”特色鲜明的现代综合大学,促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为目标,全面推进目标责任制管理,努力提高工作绩效,确保目标任务的有序推进。

第三条  综合目标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相一致的原则。部门目标应与学校目标保持高度一致,部门目标是学校目标的分解,学校目标依靠部门目标的实现而完成。

(三)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调控与管理,注重检查与督办,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注重过程管理。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部门目标的制定要尽可能量化,即使不能定量的也要有定性分析。

(五)绩效优先的原则。目标考核应重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各项指标的增长幅度,既要有纵向比较,又要进行横向比较,注重效益、业绩和贡献的大小,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二、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咸宁学院综合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综合目标考核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被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书;

(二)研究制定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年终考核评比,研究制定奖惩方案。

(四)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综合目标考核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目标考核实施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综合目标考核实施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或建议,起草相关文件;

(二)根据学校年度中心工作,协调被考核部门初步拟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负责被考核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四)对被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中期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五)完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成立相对固定的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工作专班和教学院部综合目标考核工作专班。成员由学校领导、承担目标考核任务的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年终考核评比工作,撰写考核工作评价报告,提交考核成绩。

第七条  承担目标考核任务的部门称为“专项目标考核部门”,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目标的制定、日常监管、情况反馈和年终考评工作。

               

三、考核对象

 

第八条  被考核的对象为校内建制部门,包括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和教学院部。

第九条  考核对象如有增减,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再提交学校领导审定。

         

四、工作目标的制定

 

第十条  工作目标包括共性工作目标和个性工作目标两个部分。共性工作目标是指所有考核对象均需接受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建与思想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等目标任务;个性工作目标是指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求定量和定性完成的指标任务、学校党委、行政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和因考核对象职责范围和业务性质的不同而形成的具有较强业务特点的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共性工作目标由专项目标考核部门负责制定。程序如下:

(一)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目标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和党委宣传部共同负责制定;综合管理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计财处和网络管理中心等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校工会负责制定。形成单项共性工作目标(草案)。

(二)单项共性工作目标(草案)初步拟定后,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形成全校共性工作目标(草案)。再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进行工作目标认定。

第十二条 个性工作目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制定,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对象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任务,拟定本部门年度个性工作目标(草案)。

(二)教学院部年度个性工作目标(草案)先分别报送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日常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学校工作要点确定的年度主要任务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形成修改意见稿后,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的年度个性工作目标(草案)直接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个性工作目标(草案)进行收集整理后,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对象,进行工作目标认定。

第十三条  工作目标的制定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要尽可能量化,即使不好量化的目标,也要在定性的表述上下功夫,准确描述工作的性质和状态;跨年度工作,要分段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个性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综合后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工作目标一经审定,一般不再调整,即形成《被考核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学校领导与被考核部门进行签订。

 

五、目标分值的设定

 

第十五条  综合目标考核的分值设定。按百分制进行考评,其中量化考核分值占综合目标考核的80%,民主测评占20%。

第十六条  量化考核的分值设定。按百分制进行考评,其中个性工作目标考核占80%,共性工作目标考核占20%。被考核部门要分级逐层细化工作目标,完成本条分值的分解。其考核内容,详见《咸宁学院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的分值设定。按百分制进行考评,以部门互评为基础,考核现场展开互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勤政情况、廉洁守纪等指标。

   第十八条  部门奖励不纳入综合得分,单独设置奖项。其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六、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十九条 被考核部门的党政领导是实施《目标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被考核部门应将个性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中的主要目标在本部门内进行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层层落实,形成一个目标责任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目标任务监管,确保《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条 目标任务的实施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分级单项负责的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校工作目标的监管与考核;

(二)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学院部个性工作目标中单项目标任务的实施与监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个性工作目标的督办工作;

(三)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党委宣传部、计财处、网络管理中心和校工会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全校共性工作目标中单项目标任务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被考核部门实施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专项目标考核部门要及时将单项目标任务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反馈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专项督查通报。

七、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目标考核严格按照《咸宁学院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另文)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综合目标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被考核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坚持按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过程考核应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6月中旬前,被考核部门应组织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抽查,并负责将自查和抽查情况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专项目标考核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单项目标任务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单项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目标考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项目标考核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代表分成2个相对固定的考核工作专班,对被考核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记录、组织座谈和开展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2个考核工作专班对被考核部门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考核成绩。

 

八、考核成绩的统计与认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分为单项考评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统计方法如下:

(一)单项考评成绩

    专项目标考核部门以百分制的形式对单项目标任务进行考评,得出单项考评成绩,其中计划生育工作不量化考核得分。

(二)综合考评成绩

1、教学院部综合考评成绩按:(教学工作考核成绩*35%+科研工作考核成绩*20%+学生工作考核成绩*25%+综合管理工作考核成绩*5%+师资队伍建设考核成绩*5%+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10%)*80%+民主测评成绩*20%计算;

2、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综合考评成绩按:(个性工作目标考核成绩*80%+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10%+综合管理考核成绩(含人事管理)*10%)*80%+民主测评成绩*20%计算。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认定应在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单项考评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需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方能将考核成绩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如有异议,被考核部门需提交书面材料,报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仲裁。

 

九、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分类使用: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综合考评成绩进行排名排序,提出“先进集体” 获奖名单,其中教学院部7个,党政职能部门9个,并报送校党委审定。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单项考评成绩进行单项排名排序,提出“单项”奖获奖名单若干个,并报送校党委审定。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部门: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廉政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的;

3、安全稳定工作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4、教学工作单项考评成绩或其他2项及以上单项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下的;

5、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

第二十七条  被提名获得“先进集体”的部门,可以重复参评各类单项奖。不合格部门取消其“单项奖”和“先进集体”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提名获得“单项奖”和“先进集体”的部门,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发文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能评优晋职晋级,主要负责人还应认真组织查找问题,向学校党委、行政递交整改报告,限期完成整改。如果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由组织部门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十、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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