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发〔2005〕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岗和技术岗的双重身份。辅导员作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形势需要,大力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培养更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以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院(部)领导为成员,负责辅导员的选拔、管理、培养和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迅速报告并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的勤工助学,积极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共同做好学生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培养和发展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他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
(九)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大学生科研、大学生涯设计、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课、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以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研究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人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学生资助、大学生涯设计、心理健康教育和其他服务学生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辅导员要以知识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进行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执行力。严格落实辅导员政治理论学习与研讨制度、专业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学生思想状况月报制度、学生活动情况周报制度、主题班会制度、谈心制度、听课制度、进宿舍制度、工作日志记录制度。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
(一)学校依据相关规定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逐步配齐本、专科生一线辅导员岗位。
(二)辅导员的配备,由各院(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拟报进人计划,学生工作部(处)拟定选备方案,交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
(一)学生工作部(处)每年11月中旬会同人事处核定院(部)本专科生辅导员编制。
(二)新任辅导员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0岁以下。
(三)新任辅导员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学校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部)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辅导员编制,将其编制挪作它用。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聘辅导员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以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务资格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它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成立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突出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生连续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连续工作满3年,经学校组织考核称职者,可定为副主任科员;已是副科级的干部,大学本科毕业生连续工作满3年,硕士研究生连续工作满2年,经学校组织考核称职者,可定为主任科员;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任用。
第十五条 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同等待遇。逐步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新聘辅导员必须参加全省辅导员岗位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学工部门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辅导员每工作3年必须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并在科研立项及对外科研项目申报中给予相应比例扶持。
第十八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对连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五年后选择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安排一年的专业进修时间。
第十九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月按200元的标准每学年发放一次辅导员补贴;辅导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入住学生公寓,学校为入住学生公寓的住楼辅导员每栋楼安排一个房间,配备办公和居住必需品。经考核合格,按每月50元的标准每学年发放一次住楼辅导员通讯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两级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领导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院(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各院(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的领导,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做好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晋级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部)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体系与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由学生评议、各院(部)考核和学校考核三部分组成。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晋级、职称评聘、攻读学位、学习培训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学校予以表彰,享受一档补贴;对考核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分别享受二档、三档补贴;对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实行离岗待聘,不得享受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五年方可申请转岗,申请转岗或参加其它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和所在院(部)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 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