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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教育学院]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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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湖北、浙江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及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具体时间安排为:

1、10月19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

2、11月26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3、12月10日——14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

4、12月24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5、12月31日,公布面试成绩;

6、2012年1月5日——14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

7、2012年2月15日——20日,现场确认报名申请;

8、2012年2月20日——3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

(二)试点对象

凡湖北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是,2011年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可直接报名参加面试;已取得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或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试科目二(幼儿园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为《教育知识与能力》)。

2011年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学历要求仍然按照《湖北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精神,从2012年起,我省将调整对申请小学、初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

(三)试点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进行。由教育部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并负责命题工作,统一考试时间,规范考试科目,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资格认定及考试报名与组织实施等,详见《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改革力度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相关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考试机构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答疑释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指导下,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执行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并执行其有关考务工作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划定。

(二)考试对象

凡湖北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师范类(学前教育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取得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可直接报名参加面试。已取得湖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或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试科目二(幼儿园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为《教育知识与能力》)。

(三)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2011年,申请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仍然按照《湖北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的“试点省份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报考学历要求”,从2012年起,在我省报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一律按以下学历要求执行,即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省列入国家普通院校(含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招生计划的在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教师资格。

(四)考试的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试点期间,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式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下半年,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方式,其余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今后的笔试方式将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成绩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具体承担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考务工作。

(六)考试收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七)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一致。

四、201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一)颁布考试大纲

2011年10月,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等信息,考生可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查询、下载。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25日,面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14日,考生可在此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http://www.ntce.cn/),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三)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 :2011年11月26日。

2、面试时间:2011年12月24日—25日(视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确认、考场安排、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等考务管理事宜,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厅分管领导、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管理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平稳实施。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日常事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幼儿师范学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六、其他

此方案仅在我省试点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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